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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互联网商业业态业务风险综述

各互联网商业业态业务风险综述

业务经营是互联网行业营运并盈利的主体部分,各个不同的商业环境所面临的业务范围都有所不同。然而,在互联网业务经营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也是最为复杂且多样的。在入网用户业务经营的各个环节,包括招聘、宣传、活动、资金周转等,都可能存在相应的风险,而若不对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风险把控,就很容易对平台与服务提供商本身也造成损害。

总体而言,互联网业务经营中可依据不同的环节与板块进行风险界定,如:

  • 信息业务:企业开展信息业务时,可能会存在信息真实性、版权问题、信息安全等风险。例如,企业发布的产品或服务介绍信息虚假,可能会导致消费者投诉、商品召回甚至法律纠纷。此外,如果企业使用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也可能涉及侵权问题。
  • 电商业务:电商业务中,企业需要确保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如果企业没有充分考虑这些要素,可能会导致商品被退货、投诉甚至消费者集体维权等问题。同时,如果企业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失信黑名单等问题,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发展。
  • 交易:交易环节中企业需要确保交易安全和合法。如果交易渠道不安全,可能会存在资金被盗窃、欺诈、交易纠纷等风险。此外,企业需要规范交易流程,保障消费者权益,否则会导致消费者投诉和维权。
  • 上下游及代理:企业在上下游链条中需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合法。如果代理商虚报汇款或者挪用企业的资金,可能会对企业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此外,如果上下游企业存在经营不善、合同违约等问题,也会对企业造成影响。
  • 零工:企业雇佣零工时,需要确保零工的用工资格和纳税等问题。如果企业没有充分考虑这些要素,可能会存在劳动法律和税务问题。例如,雇佣未满18岁未成年人等不符合条件的劳动力,可能会涉及劳动纠纷;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处理零工的税务问题,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罚款和赔偿责任。

接下来,本文将从互联网平台中几个不同的商业场景出发分类阐述互联网中的业务风险。

1.社交行业

社交行业作为一种发展较久的C2C业态的商业场景,包含的业务范围庞大,也正因如此其中包含了许许多多的业务风险。一些较为常见的风险类型如下:

  • 社交平台隐私安全风险:在线聊天、交友等是社交行业的核心业务,而社交平台上的用户隐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交平台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若是社交平台无法有效保护用户的隐私信息,例如个人资料、聊天记录等,就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身份被盗用、钓鱼欺诈等问题,为用户带来财产损失和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章第四十条明确指出,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章第五十八条也明确阐述了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类型,而若违反相应规定,则社交平台将面临接受处罚,甚至被停止服务的风险。
  • 社交平台营销欺诈风险:社交平台上往往会植入一些营销和广告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些业务可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这些业务也存在一些欺诈行为,例如虚假宣传、虚假评价等。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欺诈行为会导致用户因错误购买产品或服务而损失金钱或受到其他形式的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若违反规定者,将依据第五十五条相关处罚措施依法对散布虚假广告行为进行处罚,而协助提供内容推广平台者也将依法处以没收所得、罚款、吊销执照,甚至造成平台封禁、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 社交平台法律合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是,由于社交平台上的内容和活动十分自由,难以管理和监管,所以经常面临一些法律和合规方面的挑战。例如,社交平台上存在一些违法和不良内容,如色情、暴力、侵权、涉政等。在这一方面,平台若针对用户内容审核不严,很容易触及相关法律风险。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了对利用信息渠道传播淫秽物品者的处罚方式,《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条也规定了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等的国家安全保密内容管理及主体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也明确了网络内容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触及公共利益时还需连带受到处罚。严重者,若入网用户使用社交平台发布煽动、颠覆等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平台很容易被连带定罪或构成帮信罪。
  • 社交平台资金运转风险:社交平台同样存在着多种资金运转风险。首先,资金可能流向支持非法行为的主体,例如,社交平台上可能存在以传播淫秽、暴力、赌博等违法内容为手段进行非法牟利的主体,这些主体通过平台的交易和支付功能进行资金的转移和流通,从而实现其不当利益的获得,极易导致平台连带收到处罚,甚至构成帮信罪;此外,在社交平台入网用户主体进行业务运转过程中,若没有正确纳税获故意避税,极易波及平台本身,将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带来税务风险或法务调查;另外,社交平台也可能存在资金安全风险。社交平台作为交易和支付的中介,需要承担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防范风险客户及可能开展资金诈骗活动的用户,以及谎称负责银行开户、在线信贷等服务的用户,及时杜绝非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章对金融服务在线登记者提供完备的核查机制,否则就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此外,平台系统的漏洞可能导致用户资金的损失和被盗的情况,同时平台也可能存在内部人员的不当操作或者行为导致资金的流失。

直播行业作为一种新兴的C2C业态的商业场景,受到监管的难度较大,业务范围涵盖也较广,也正因如此其中包含了许许多多的业务风险。一些较为常见的风险类型如下:

  • 直播内容违法风险:为了打造净朗的网络空间,在任何互联网平台上开展业务活动都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的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在直播平台中,直播内容的合法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果直播内容涉及到违法行为,例如传播淫秽内容、涉嫌诈骗行为、包含政治敏感等问题,都将导致直播平台的安全和稳定性受到影响,并威胁公共利益,进而给平台带来法律风险。依照《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而若平台审核不严造成恶劣影响着,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处罚。
  • 直播带货产品质量风险:直播平台在很多情况下会提供直播带货业务,需要保证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如果直播平台若未能及时把控入网用户在直播带货销售时的产品质量,就很容易侵犯参与者的基本权利,造成直播间被举报,或是使作为媒介的直播平台被迫陷入民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就明确指出了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亦明确了相关的赔偿与责任制度。而更为甚者,若是在直播带货平台销售假药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产品,可能还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直播平台用户的隐私泄露风险:直播平台用户可能会在注册账号、参与直播等过程中提供个人信息,例如姓名、地址、手机号码等数据。如果直播平台在业务运营过程中不慎泄露了这些用户的个人信息,将会给用户带来潜在的风险,同时使得平台自身信用崩溃、受到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章与第六章中明晰了电信安全的内容保护规范以及若违反规范带来的罚则,此外,隐私泄露风险还可能使得平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 直播收益资金流向风险:平台通常会从主播收益中提取一定的佣金或服务费,而主播收益的分配则涉及到平台方、主播方以及用户等多个方面,存在着资金分配不公、透明度不高以及协商难度大等问题。依照《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直播平台应当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收益分配机制,明确主播收益分成比例及计算方法,并且应当及时向主播披露其收益情况,否则,极易使直播平台也陷入民事纠纷。同时,其还规定了对于欺诈行为、恶意刷礼物、伪造数据等行为的处罚措施。而更为严重地,若直播收益被不法分子利用并用于支持恐怖、涉黄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直播平台还可能构成帮信罪。
  • 直播平台的版权风险:直播平台上的直播内容也可能存在版权问题。如果直播平台上的直播内容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权益,例如未经版权人同意就进行盗用其他人的成果进行科普,或者非法谎称他人知识专利归属于自己以更好地吸引流量、提升直播收益,将会导致平台的商业利益受到影响,并最终面临法律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若直播用户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版权,很可能包括直播间利润在内的违法所得将被没收、直播场所与工具被扣押、直播间被封禁,甚至面临高额罚款与法律诉讼。

3.信息发布行业

信息发布行业中的互联网主体作为一种信息传播平台,包括一些图片、视频、帖子分享与发布平台,主要的商业业态为“C“。由于入网用户发布内容的自由性、主观性,同样可能存在较多业务风险。一些常见的风险类型如下:

  • 内容合规性风险:内容合规性风险主要包括涉黄、涉政、暴力恐怖等违法违规内容风险。而作为商业业态主要为“C“,即主体全部为内容发布用户的情况下,更加容易受到监管的疏忽。因此,若平台对用户分享内容审核不严,很容易遗漏一些涉色情、暴力、民族、宗教、颠覆等敏感内容,在危害公众安全的同时也会使得平台自身利益受损。《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列举了互联网信息发布者禁止发布的信息类型,而若查实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用户发布违规信息提供平台技术支持,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依法依规处理,严重者可构成帮信罪。
  • 版权风险:版权风险在信息发布平台中也是一种常见的业务风险。平台用户可能会在未经知情或授权的情况下发布他人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此外,用户发布的内容还可能存在抄袭、盗图等违法行为,这些都会引发版权风险问题。而若平台未经审核则允许这一类用户发布涉嫌侵权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则很容易陷入法务纠纷,支付高额赔偿。
  • 信息真实性与诈骗风险:自媒体平台经常回味相关商家提供广告、宣传、推广等服务,而这一类服务中,很容易引发信息真实性风险与诈骗风险,即指平台上出现的虚假广告、欺诈信息及隐瞒事实等行为所带来的业务风险。这类信息极易使用户陷入骗局,受到经济和财产损失,与此同时反噬平台自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曾明确指出“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与此同时,作为服务提供商的信息发布平台主体也应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平台纵容虚假宣传与带有诈骗性质的内容发布,很可能需要进行赔偿或平台被迫停更整改,甚至依照《刑法》按诈骗罪处理。
  • 隐私与安全风险: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在内容发布时,对于一些他人的敏感信息,需要进行脱敏处理,获取得当事人同意才可发布。不少人为博得眼球、吸引流量,未经允许就发布他人八卦、绯闻、私聊,对他人隐私安全造成严重侵犯,甚至危及对方人生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章明晰了违反相关法律的主体涉及的法律责任,若情节严重者,被侵权个人也可能对侵权者和内容发布平台提起法律诉讼,为信息发布平台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4.电商行业

电商行业在目前互联网行业中发展十分迅猛,已经逐渐形成一个趋于成熟的商业体系,也逐渐形成了多种业态,包括:

  • B2B(Business to Business):B2B模式指商家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企业间的交易,主要面向企业、批发商和经销商等中小型商家。在这种模式下,电商平台提供商品展示、在线交易、物流配送等服务,方便企业之间的采购和销售。
  • B2C(Business to Consumer):B2C模式指企业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进行销售,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在这种模式下,电商平台作为中介提供商品展示、在线交易、物流配送等服务,方便消费者的选择和购买。
  • C2C(Consumer to Consumer):C2C模式指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即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进行二手物品买卖、个人店铺运营等。在这种模式下,电商平台提供交易平台、支付、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功能,方便消费者之间的买卖。
  • B2B2C(Business to Business to Consumer):B2B2C是指企业向其他企业提供产品,间接向个人消费者销售的电子商务模式,通俗来说,就是厂商把自己的商品卖给经销商或代理商,再由经销商或代理商把商品卖给消费者。B2B2C模式的电商平台一般会为经销商或代理商提供支持,如广告投放、营销等,以帮助其提升销售额和市场份额。

由于电商活动商业业态的多样性,电商行业中的业务风险也更加复杂,这其中的风险主要集中在B2B、C2C以及B2B2C三种业态,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 B2B模式中,电子商务企业直接面向其他企业提供商品和服务,此时存在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纠纷风险、售后服务风险以及知识产权风险等方面。首先,在B2B线上模式中,由于入驻商家对消费者的不完全透明性,以及买家行为的不确定性,可能存在货物质量问题、交付时间延误、买方客户违约等问题,若平台未建立完善的交易合同和交易纠纷处理机制,则无法有效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而造成平台失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合同纠纷和仲裁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也列出了相关的违约措施,这对于线上电商场景同样适用;其次,在B2B模式中,售后服务问题可能会引起投诉和纠纷,如售后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平台若未对商家采取有效的防范、敦促与整改措施,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依法对平台与入驻商家采取诉讼、要求赔偿等法律措施;最后,线上买卖的不透明性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例如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问题,若平台未采取有效监管,纵容假冒山寨商品的流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平台与入驻商家都将受到相应处罚。
  • C2C模式中,由于服务提供商为消费者提供在线交易平台,让消费者之间直接进行交易,其监管难度更大,且存在假货问题风险、交易纠纷风险、维权混乱风险等多种业务风险;首先,在C2C模式中,由于卖家数量较多,且监管难度较大,难以控制卖家出售的商品质量,甚至造成“假货泛滥”的现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而C2C模式下由于销售者就是普通消费者,且其群体鱼龙混杂,服务商需要承担的赔偿风险将大大提高;其次,在C2C模式中,交易双方都是消费者,互相之间很少订立可靠的合同条约,一旦发生交易纠纷可能会引起复杂投诉和纠纷,将极有可能连带平台一同受到影响;最后,C2C模式下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难以维护自身权益,特别是在出现纠纷时,由于更难找到有效的维权渠道,极有可能对服务提供商“火力全开”,使服务提供商蒙受较大的损失。
  • B2B2C模式中,电子商务企业与生产厂商和分销商合作,面向终端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在这个过程中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商家合作风险、产品质量风险以及售后服务质量风险。首先,B2B2C模式下由于涉及到的主体较多,容易出现合作商家经营资质不符、商家恶意欺诈等问题,将进一步造成“B2C“端的合同利益受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由于商品流通环节的复杂度增加,B2B2C模式下也更容易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发投诉和纠纷;最后,B2B2C模式下商品退换货等售后服务难度同样加大,对平台经营者业务日常管理能力的苛刻程度也有所提高。

5.SaaS场景

SaaS,全称为“Software as a Service”,即“软件即服务”,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软件分发模式,主要商业业态为“2B“模式。简单来说,就是将软件作为一项服务,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用户只需在互联网上登录使用,而不需要安装或购买软件。由SaaS平台提供商负责软件的运维、升级、维护等工作,使用户能够更加专注于业务本身,降低了企业的IT成本和管理风险。同时,SaaS还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可以根据用户需求定制化服务,以适应各种不同的业务场景。

针对SaaS中”2B“业态的用业务运营过程,可能存在以下安全风险:

  • 服务内容合法性风险:SaaS平台可能会使得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其提供的服务开展违法犯罪的活动,包括传播淫秽、赌博、暴力等违法信息、协助网络赌博、洗钱等。此类行为若服务供应商平台不严家审核,极易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而构成帮信罪。
  • 服务软件滥用风险:在SaaS平台中,部分用户可能会滥用其中的服务,比如过度使用该服务,在超出本身的服务协议范围的情况下实现自身利益。比如,一部分服务商会提供线上预约排号的服务,而部分用户可能会利用该服务持续刷新,或是通过多个非法账号开展黄牛业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任何用户均不得使用计算机系统从事非法活动,或是危害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而若SaaS服务商不严加监管,用户的滥用行为很容易触发软件服务自我保护机制,造成软件自我修复,影响服务质量,从而对系统安全与服务收益造成负面影响。
  • 服务数据安全性风险:部分不法用户可能会利用SaaS从事数据清洗非法业务。比如,部分用户可能具备SaaS服务入网资格,然后将手中的脏数据反反复复利用平台业务漏洞进行过滤,最后得到一些可以用于该服务但非法的数据,进而使用其开展非法活动,直接威胁平台数据安全。
  • 服务形式合规风险:SaaS平台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可能也会因自身服务经营不当,违反行业规范或相关法律法规。比如,若服务提供商拥有三大运营商授权许可的国际联网资质,却滥用其国际联网资质为不具备资质的用户提供国际联网信息获取与发布服务,或是为用户提供的国际联网服务超过其允许范围,则将会严重触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严重者甚至使得自身服务被煽动、颠覆、邪教、恐怖与色情等境内外不法分子联合利用,造成重大后果,不光使得自身业务利益受损,更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定罪处理。

6.外卖、物流与货运场景

外卖、物流与货运在如今商业形态逐渐发展成熟、大众生活追求便捷高效的的时代应运而生。而在此场景下,亦存在诸如以下的业务风险:

  • 上下游经营风险:外卖、物流与货运行业中涉及到的主体较多,往往会使得业务运营更为复杂。比如,在外卖行业中,涉及到的主体包括平台、商家、骑手、客户等;物流行业中涉及到的场景包括网店、快递公司、货车司机、分拨中心、派送员、客户等。若平台未设置完善机制保障各个环节之间紧密联通,则很容易出现违约、断链等情况,将同时损伤各方利益。而若平台在超时等问题上过于苛刻,也可能导致入驻用户减少、平台信任度降低等情况。例如,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物流平台应当建立现代化物流体系,推进物流信息化,提高物流效率和服务质量,并加强与物流业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形成整个物流业的协同效应
  • 资金安全风险:对于外卖、物流、货运平台而言,支付环节是重要的资金流转环节。如果平台没有进行足够的监管和控制,或者存在黑产组织利用网络漏洞窃取用户信息或盗刷资金的情况,将会对用户的资金安全和平台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平台在处理用户的订单和支付后,需要将资金划拨给商家和配送员,如果资金处理不当,就会出现滞留、中转等情况,从而影响用户的消费体验和商家的经营绩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货款。如果未按约定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 用户隐私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收集、存储、使用、传输等过程中所涉及的网络数据安全。若用户电话加密拨打、用户评价内容保护等方式做的不到位,很容易导致商家或骑手、派件员等因差评等原因恶意报复消费者,威胁用户个人安全,进而造成平台信誉受损。同时,在外卖平台上,用户的个人信息可能会被利用进行精准广告投放、关系网络建立等商业行为,给用户的个人隐私带来困扰和骚扰,同时也可能使得平台维护成本提高。
  • 业务合规风险:在线上环境中的外卖、物流、货运等涉及多方交易的场景下,容易出现业务违规的风险。比如在外卖行业中,一些商家可能会利用互联网环境的隐蔽性销售不合格、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一些商家也会利用特定手段或骗局来获取更多的订单或更高的评价,如好评返现等,如果平台未能及时发现和防范这样的行为,设置关键字屏蔽等阻断该类情况的发生,则会对消费者利益和平台声誉带来不良影响,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也应当防范有些用户利用退货、差评等方式来获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诋毁商家的名誉的行为。

7.招聘、兼职与家政场景

线上环境下的招聘、兼职与家政招募在如今更为便捷,但由于线上招聘的不透明性,以及业务活动主体的多样性,线上求职与兼职等同样存在着诸多业务风险:

  • 招聘流程合规风险:在线上求职中,同样会存在与线下求职类似的流程合规性风险。比如,部分人员可能会冒充大厂HR在线上会招募“小黑工“,开具虚假的”实习证明“,扰乱就业市场秩序;也有部分招聘企业招聘过程不公开、不透明,或是采取一些歧视性的举措;更有部分招聘人员在招聘时发布虚假信息,严重干扰求职者正常判断。对于,这一类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违规招聘行为,若在线求职平台视而不见,求职者很容易对平台失去信任,进而造成平台利益受损。
  • 招聘岗位合法风险:一些线上招聘企业可能会利用线上环境的隐蔽性意义些非法的手段从不适宜的人群中招募员工,比如,一些企业可能会非法招募未成年的童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能处以刑事处罚,而线上环境中,提供技术服务的招聘平台也将承担相应责任。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趁机利用线上招聘平台发布虚假的JD吸引求职者,然后骗取求职者信任后采取营销、煽动等手段利用其开展一些违法活动,严重者甚至可能触发《刑法》,使得线上招聘平台构成帮信罪。
  • 资金流向透明性风险:一些企业会签约专门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第三方公司,为其提供人事档案维护、工资发放等服务,而这个过程中就容易因资金协调不明确而错发、漏发工资,进而导致劳务纠纷。此时,依照《劳动合同法》,提供招聘服务的服务商也有责任承担风险。此外,线上招聘也容易出现资金账户被不法分子挪用等情况,不光使得入驻用户、求职平台双方利益受损,也可能使得求职平台因为不法分子提供资金支持而构成帮信罪。
  • 求职人员隐私安全风险:在求职过程中,求职者需要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学历、工作经历、联系方式等。如果平台未能保护这些信息的安全,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黑客攻击以及账号被盗等问题。此时,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求职者有权对平台追责,进而造成求职服务商信誉下降,并支付高额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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