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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数字经济下灵活用工平台的“生命线”

合规,数字经济下灵活用工平台的“生命线”

编者按

随着共享经济、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灵活就业逐渐成为国内重要的就业模式。“灵活就业”对用工单位而言,免去了社保等用工成本,对于从业者而言则保障了从业的灵活、自由,提高了收入。这一作用在近年疫情影响下更加放大,使“灵活用工”成为近两年的热门话题,上到中央国务院,下到各地政府,均出台政策予以支持。但是,在这两年的发展过程中,一些企业逐步暴露出一些违法违规问题引发社会关注。其带来的违法成本让灵活用工经济深刻认识到“合规”才是数字经济下灵活用工平台的“生命线”。2021年12月10日,由高灯科技主办的第三届财税科技产业峰会(TTIS)在深圳成功召开,其主题为“合规·方圆”,12月23日北京新税科技主办的第一届中国灵活用工产业峰会也即将在上海召开,其主题为“合规为先 守正创新”。从税务而言,当下灵活用工平台的哪些合规风险点值得关注?本期华税与读者共同探讨。

一、大数据治税背景下用工税务不合规的隐形成本凸显

近年来,企业普遍能够深刻感受到国家税收征管正在发生巨大变化。一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打扰少了,税收优惠政策多了,二是税收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更强了。这是国家税收征管改革的大政方针所致。

在推进国家财税体制改革及税收征管现代化进程中,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一份重磅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五大具体措施:其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其四,精准实施税务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其五,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加强情报交换、信息通报和执法联动,积极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实行警税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亦发文:税务总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要求以税收风险为导向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公布2021年全国稽查八大重点领域、五大涉税问题及三项监管措施。

这些重要措施预示着国家税收征管环境将趋于严格,在大数据治税背景下,多部门跨区域联动,对涉税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再次加强。特别是在金税四期建设背景下,企业涉税违法问题将更具有辨识度,违法成本更加巨大。

在许多企业的印象里,税务合规=成本提高,为了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财务税务方面就不得不存在一些瑕疵。但这样的认识是完全错误的。相反,财税不合规是企业一大隐患,一旦爆发,不仅对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乃至对企业及其高管带来刑事责任。

二、以案释法:灵活用工税务风险点知多少

用工税务风险点一:未取得合规凭证、取得不合规凭证面临查补税款、处罚

案例引入:2021年3月,接到其他机关移交的涉税违法线索,宜昌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湖北A公路勘测设计有限公司、B交通规划设计院宜昌分院、黄冈市C公路勘测设计院宜昌分院3家公司立案检查。检查人员重点围绕企业成本支出进行核查发现,3家企业主要成本是勘测设计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成本,从企业账目上看,很多劳务是由包工队提供,但账目中只有合同,没有发票等有效凭证。其财务处理方式:一是直接以劳务费用方式计入成本,但其账簿中未附任何原始单据和凭证。二是支出虽有部分发票,但却存在发票数量、票面金额与入账成本不一致的情形。

对此,企业人员解释称,未附任何原始单据和凭证的劳务支出,是由于企业承接的业务有大量野外勘察工作,完成这些工作的人员多为企业聘请的当地村民,无法取得发票等凭证,因此账目中没有附相关支出凭证。对于第二类支出费用,企业人员表示,这些勘测服务工作是由企业外包的包工队完成,由于生产经营不规范,包工队通常会延迟提供发票。为了及时核算,代账会计就先把费用计入了成本,随后发票来了再补列到账目中。

稽查人员对企业高额劳务支出费用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于企业声称的村民劳务服务支出,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用工名录等信息,但企业人员却称没有留存。对于企业人员所称的包工队劳务支出费用,逐项比对合同金额、发票金额以及入账时间等,从中筛选出了具有发票不全、提前结转成本特征的几十个疑点项目。最终,宜昌市税务局稽查局确认3家企业通过虚列工程项目劳务费、虚假申报的方式少缴税款,依法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合计1444.55万元。

可见,灵活工税务风险点之一是未取得合规凭证或者取得凭证不合规。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若自然人从业者取得报酬较少(不超过500元每次/日,财税〔2019〕13号文件口径),用工单位可以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收款凭证及会计原始凭证进行合法扣除。若支付报酬超出上述金额,则建议要求自然人前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用工税务风险点二:业务操作违规、回流资金涉嫌虚开

案例引入:浙江省S物流平台系当地首批取得无车承运、网络货运资质的平台企业。其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向客户宣传可以合法开具运输发票,具体操作系:客户自行联系个体司机进行运输,将司机身份信息、车牌、运输任务信息等资料上传S平台,通过S平台向个体司机支付报酬。S平台扣除一定比例手续费并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实践操作中出现一下情形,导致S平台、受票客户被认定虚开:

1、客户的运输业务已经完成、运输报酬也支付完毕,但由于个体司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抵扣,因此客户从S平台“后补”发票。此时原个体司机已不可寻,因此客户遂将其他车辆的信息、GPS轨迹、及虚假合同上传S平台并提供客户私人账户收取平台转付运输报酬。

2、由于S平台向司机支付报酬存在五个工作日时间差,因此大多个体司机要求客户及时私人卡转账结算。为了防止重复付款,客户向S平台统一提供私人卡接受报酬转账。此种情形下客户上传的运输信息均真实,但出现了“资金回流”现象,即客户公户-S平台公户-客户私户。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浙江税、警认定S平台涉嫌虚开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下游客户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浙江税务机关发来的《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从而要求客户单位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乃至进行处罚。尽管我们认为,下游客户单位发生了真实的运输业务、真实支付了运输报酬,但其业务违规操作、资金回流致使司法机关、税务机关认定其取得发票不合规,应当引起企业重视。

用工税务风险点三:不当改造用工形态,涉嫌虚开、偷税

案例引入:E平台系国内一家知名互联网知识分享平台,2020年其与某高校王教授合作,邀请其录制红楼梦解读系列课程。E平台与王教授约定,讲课报酬计算方式为:固定报酬+销售提成。课程上线即大火,但王教授却头疼,课程销售提成较大,使其面临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为了降低税负,并且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E平台、王教授协商通过北京W财税公司进行节税筹划,其方案是,W财税公司为王教授在特定园区设立个体工商户,E平台与个体工商户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对价即为王教授课程销售提成。个体工商户向E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在园区内享受个税核定征收政策,从而低成本为王教授提现。

2021年,北京W财税公司因涉嫌虚开被公安机关调查,其实际控制人、股东、业务负责人、财务主管等五人现已羁押。而E平台此种“个人向企业提供劳务”向“个体户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交易形态转变也面临税务机关的质疑,税务机关初步作出了个人涉嫌偷税、E平台虚开发票的结论。

转变交易形态是否具有合法性引起业内关注。我们认为,事后改造交易形态的避税方案涉嫌虚开、偷税不可取,广大用工企业须警惕。

三、远离虚开、偷税红线,用工税务合规应关注三大方面

(一)最大程度避免现金或私户交易,阻绝“资金回流”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税、警调查企业虚开、偷税案件的关键线索在于资金,一旦出现“资金回流”现象则极大增加无真实业务虚开发票的认定概率。而通常情况下,企业是有真实的业务发生的,“资金回流”的原因在于发生用工时采取了现金或者私户转账的结算方式,而在与灵活用工平台、网络货运平台交易时为了避免重复付款而收回“垫资、预付款”。

上述资金看似回流,实质上所收回的资金均用于支付用工报酬,用工支出真实发生,但很多情况下侦查机关调查片面,导致一些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财务、业务负责人身陷囹圄。因此,为了从源头阻却涉税违法、犯罪的风险,企业应做到财税合规,最大程度避免现金或私户交易,阻绝“资金回流”。

(二)通过业务材料、支出凭证等构筑完整“证据链”

前面说到,“资金回流”是查处虚开的重要线索,但是否存在虚开违法犯罪行为,仍需要从业务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用工业务真实存在,则通过灵活用工等平台取得发票不构成虚开犯罪。同时,业务真实性证明材料也是支撑企业所得税列支合法、抵扣合法的重要证据。因此,业务真实性材料的留存至关重要,这不仅是企业内控制度的要求,也是法律规定。例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规定,原始凭证、记载凭证应保存30年。《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企业需要保存哪些业务真实性材料呢?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答案,需要根据不同的业务情形准备。对企业灵活用工而言,如果向个人直接支付小额劳务费,则应留存记载有收款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自制收款凭证,合同等。如果对方系个人但金额较大,则应要求其代开发票,并留存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个人工作记录、工作成果等材料。如果与灵活用工平台合作,则应当取得灵活用工平台以自身名义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者个人通过平台在税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并留存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对账单、工作记录、工作成果等材料。这些就是所谓的“证据链”。

(三)业务审批制度化——实际控制人、高管避免责任牵连的关键

前面已经通过诸多案例讲到,用工税务不合规对企业带来的虚开、偷税行政、刑事责任风险。那么对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的影响,除了经济损失方面,更应当关注的是入刑的风险。结合代理经验,很多案件实质上是业务员为了创造业绩获取提成,而与自由职业者、泛C端平台串通向用工企业虚开发票,通过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方式逃避用工企业的合规审查,导致企业无意中陷入虚开犯罪圈套。而一旦案发,业务员立即推卸责任,提出系职务行为、单位犯罪,且所从事的业务均经过领导审批。此时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财务、业务主管也被牵涉其中难以脱身,而实际上他们对业务的真实情况并不了解。实践中,一些公安机关也乐于对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作出“有罪推定”,不去追究真正的犯罪责任主体。

为了预防规避此类风险,建议应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着手,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电子化的审批流程,并实现:审批材料、文件(纸质或者电子档)企业全留存,经办人员的请示汇报记录全留存(建议使用企业微信、钉钉等办公软件,避免通过个人微信、QQ、电话等进行审批)。一旦某项用工出现不合规现象,企业能够立即还原事实,证明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等根据公司制度正常审批,对经办人舞弊的行为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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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 微信公众号@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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